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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轧死“自己”交强险赔付11万
来源:孙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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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轧死“自己”交强险赔付11万------孙威主任专业点评

更新时间:

作者:杨宝学 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司机在车外不小心被自己的车轧死,此时司机算车内人还是车外人?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司机遇害时身处车外,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应予以理赔。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11万元。

2014年12月,哈尔滨市道里区市民丁某驾驶朋友的小货车送货,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丁某将车送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某汽车修理部维修车辆。由于与丁某熟识,维修人员将小货车送上检修台后,便要求他帮忙启动汽车引擎。丁某站在小货车外侧,伸手向车内发动汽车,被发动的小货车突然从维修台上的动了起来,快速向前移动,丁某不幸被碾入车底,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借车给丁某的小货车车主应总共赔偿丁某家属21万元,其中包括车辆投保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的11万元。但保险公司却称,交强险赔偿对象为事故中的第三者,而丁某是肇事车辆司机,因在肇事车下启动车辆,导致其被轧死,因此拒绝赔偿。随后,丁某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到道里区法院。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货车司机丁某因违反驾驶操作规范,导致其被碾压致死,应负全责。但丁某既是驾驶人也是受害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丁某遇害时身处车外,所以丁某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最终,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丁某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律师说法

身处车外即为第三者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威认为,本案中将受害人丁某认定为第三者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第三者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道路通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机动车内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处于强势,所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一般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

驾驶员通常情况下属车上人员,处于强势地位,因其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力,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强势与弱势是动态可变的。

对本案来说,受害人丁某的身份从事发前的强势地位变成事发中的弱势地位。事故发生前,其身份为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事故发生时,丁某位于车外,不能预见并自主掌控躲避危险,受伤在车外,无法控制制动车辆,其已不属于本车的驾驶员,其身份只能是第三者,因此法院的判决既符合立法本意,又对保险本身给予不确定性危险的救济理解正确,判决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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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威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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