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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王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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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倘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受害者有权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12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同时,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分析,让被挂靠人承担责任,更能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事故的受害者即可以直接根据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向车辆形式所有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或者有权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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