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静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李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4
浏览量:484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杭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关系

被告因业务需要,长期在原告处定做喷绘写真。原告依照被告定做标准为其制作喷绘写真,完成后由被告的其他员工在原告处提货,并在制作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的行为,均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关系。

二、原被告之间加工款的计算依据

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原告的加工行为是受被告委托进行的。加工业务所产生的加工费是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加工之前对产品的数量及单价等相关事宜的口头合意来确定的。这个口头合意,原告以表格的形式(即本案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制作业务明细表)记录备案,并根据该要求加工制作。故本案中的加工款以该表格中的单价及数量计算得出。

三、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

201312月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加工喷绘写真总计**元,但一直拖欠加工款,原告追要多次未果。本案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欠条》可以证明自201312月至20148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款**元。第二组证据证明自20149月份至今被告又新拖欠加工款**元。至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给原告**元,仍有**元未支付。

四、被告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在2014911日出示给原告的欠条中明确承诺:“在201411月底未能付清欠款的,将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支付因此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而事实上,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欠款,被告第一次支付原告欠款也是在2015年的1月份,且至今没有付清拖欠的加工款。

另依照我国合同法双方自愿原则,以及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本案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将拖欠的**元的喷绘款以及违约金**元支付给原告,并承担原告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

代理人: 李晓静律师

日  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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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静
  • 执业律所:
    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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