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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知识问答(一)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量:422

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为您解答.

1、房屋征收决定由谁作出?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谁?

答:房屋征收主体包括征收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征收条例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必须为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委托具体实施单位,但法律后果时由征收部门承担的。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作为被拆迁人,因此,像福利性住房的承租人,普通住房的承租人都不具有被拆迁人的资格了。这也是新拆迁条例比照旧拆迁条例的变动之处。

3、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哪些?

答:被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实施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有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公证的方式收集证据。

5、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被拆迁人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答: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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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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