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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征收决定无效?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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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收?其实征收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拆迁”。在2011年以前,征收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过多年实践总结,该旧拆迁条例存在诸多弊端,被拆迁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政府、被拆迁人、以及开发商的矛盾几乎已经达到不可协调的程度。因此,在那种情况下,新拆迁条例的出台是必然的结果。相比较而言,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新拆迁条例,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疑对规范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被拆迁人应该最为关心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为大家总结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征收决定无效。

1、不属于新拆迁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

2、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保护性安置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科学论证。

4、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举行听证会。

5、征收补偿费用缺口较大以及没有专款专用监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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