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如何要回丈夫赠予小三的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黄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6
浏览量:4620

张女士与董某男于1969年结婚,45年中婚姻关系没有发生变化。2008年董某男与许某薇发生了婚外情。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董某男将属于张女士1299279.16元近一百二十万元的家庭共同财产,以转账、现金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处分给了许某薇。

许某薇用属于张女士的家庭财产,购买了房屋、轿车等动产和不动。

在得知上述事实后,张女士非常生气,责令丈夫董某向许某要回赠予许某的钱款与金器。丈夫董某表示十分为难,并且数次索要无果。后张女士独自一人向许某讨要钱款,但是许某不肯返回,并且气焰十分嚣张。声称房屋与金器是自己的钱财购买,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就算部分为董某所赠送,那也与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没有理由还给张女士。张女士气急,因为丈夫董某为家中主要家庭经济收入支柱,自己为家庭妇女,平时不出去工作,又没有收入,那么自己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许某要回此笔钱款呢?

那么,张女士是否有理由要回这笔钱款享有所有权?

答案是肯定的,张女士有权要回。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就算张女士不外出工作,只有丈夫赚钱,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赚的每一分钱都是共同财产,张女士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且,丈夫在外工作,张女士操持家里,同样也为家庭做出了贡献,也是十分辛苦的,家庭主妇们要注重自身价值与地位!

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般人最常见、最直接的处理方法?

许多女性在遭遇丈夫外遇,并将家中财产赠予憎恶的第三者时往往都是及其愤怒的。首先必定就是和丈夫发生争吵,责怪丈夫并要求丈夫和第三者一刀两断并拿回赠与财产,绝不能让小三占便宜。但是,此时钱已经进了第三者的口袋,“小三”往往不会束手就擒,心甘情愿交出钱款。此时原配可能多次到小三处进行争吵,要求返回财产。

此种行为可能遭遇的风险。

1、打草惊蛇,第三者转移财产。第三者可能也担心赠予财产会被追回,放在自己的名下不安全。本案中,许某是用董某赠与的钱款买的房子,房子是在许某自己的名下的,此时在张女士的咄咄紧逼之下许某大可以将房子一买了之,将房子、车子变现,拿钱走人。许某数次讨要但不起诉的行为正好给了许某转移财产的时间。

2、金蝉脱壳,人财两失。一般来说,财产被赠予了第三者,凭一己之力确实很难要回,费心费力。此时,有些人可能觉得第三者很可怜或者丈夫有悔改,送出去的钱就当花钱买教训了。但是夫妻双方感情未伤及根本方可,许多男性虽有婚外情但并不是要背弃整个家庭。但是如果丈夫真的变了心,将钱给了第三者过一段时间后提出离婚,此时证据收集的难度大大加大或者诉讼时效已过失去胜诉权力,女方可能真的面临人财两失的境地了。

此时最理智的做法:

向法院起诉!

情感上受到了欺骗,物质上自然不能再增加损失,要争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最理智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取回被侵占的方法只有两种,一为私力救济,二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就是通过自己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财产,如果私力救济行不通的话就只能转向国家公权机关求助,意即向法院起诉。通过向法院起诉,可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房屋、车子,使对方无法将其进行买卖,以转移财产。在法院判决己方胜诉后可以通过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法院审理: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董某男瞒着张女士将大额钱款赠予许某薇,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即张女士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张女士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董某男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许某薇是在明知王博有妻子的情况下取得钱款,其行为应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女士人民币1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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