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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9
浏览量:392
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 30元/天
3、 护理费:76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 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15788元×20年×10%=31576元;
农村标准:5285元×20年×10%=1057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1513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农村标准:4013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元-8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苏义飞律师址:合肥市北一环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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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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