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律师亲办案例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来源:徐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量:214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一)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二)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三)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四)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参照法条:《民法通则》第139、140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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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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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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