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高息诱惑集资诈骗百余老人408万 7名罪犯均获刑
来源:李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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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年前,泉州市区100多名老人投资了广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项目。据传单上的介绍,某某公司生产橱柜、经营装饰业务,因需开店、办加工厂、扩大生产规模等向市民融资。按约定...

两年前,泉州市区100多名老人投资了广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项目。据传单上的介绍,某某公司生产橱柜、经营装饰业务,因需开店、办加工厂、扩大生产规模等向市民融资。按约定,每年的1月3日是投资的市民到公司领取利息的日子。2014年1月3日,老人们照旧来到位于大洋百货8楼的公司时,发现公司大门已是铁将军把守,人去楼空。

据悉,2013年10月29日开始,市区一阿婆开始借款给某某公司,至当年12月24日,共借出25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和业务员向阿婆推介公司的投资项目,并以公司的名义和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利息2分,协议到期后,公司将一次性还清本金。

为了让客户看到“实在”的投资前景,该公司每个月都会组织三次推介会鼓励客户投资,并不时组织投资人到大酒店、风景区等地方聚餐,每次聚餐有十几桌。此外,公司还组织一些投资超10万元的客户到外省旅游。

七人分工明确 组建公司行骗

成立这家公司,七名被告人可谓下了一番“工夫”,而且分工明确。2013年4月,38岁的湖北人王某超预谋进行集资诈骗,雇佣了49岁的广东人陈某明注册广州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而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诈骗。2013年6月底,王某超和34岁的重庆人邬某林、36岁的湖南人黄某、40岁的湖北人付某华、37岁的刘某清等五人预谋到泉州设立分公司进行集资诈骗,并雇佣了22岁的广东人魏某勇。

根据约定,王某超占股55%,负责支付团伙的日常开支、客户利息等;邬某林占股45%,负责支付业务员提成等。付某华参与公司管理,负责装修、购置办公家具、租赁店面及组织客户旅游;魏某勇负责支付日常费用,并代收王某超的分成款;陈某明以广州某某公司董事长身份出席泉州分公司开业典礼,并发言鼓动市民投资;刘某清以总经理身份负责到泉州寻找场所及办理工商登记,集资后负责联系推介活动的场地和车辆保障;黄某负责协助泉州分公司筹建工作。

2013年8月3日,公司正式对外集资,开始到商场、广场和公园等地方分发公司宣传单,许诺给予投资人两三分利息的回报,吸引了不少人到公司登记、领取礼品和投资。据审理,自2013年8月初成立至2013年12月间,王某超等七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118人共计408万余元。

化名故伎重演 全部落网获刑

2014年1月3日,该公司人去楼空后,被害人纷纷报警。后经调查,2014年2月初,邬某林竟马上化了个名在海南海口又故技重演,刘某清也化了名作为总经理从中协助。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6月19日,邬某林和刘某清共骗取32人投资款134万余元。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超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发展项目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邬某林涉案金额近543万元,刘某清涉案金额526万余元,其余五人涉案金额408万余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七人分别获刑13年至5年不等刑期,并处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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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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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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