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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刑事案件
赵杰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
来源: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0
浏览量:3205
前两天有个刑事案件开庭,当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时,审判长说时间紧不再展开了,就这样结束了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33
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由此可知,法官
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
以上内容由赵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杰律师咨询。
赵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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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赵杰
执业律所:
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
职 务: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1371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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