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张纪兴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被告人何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不是主犯,不起主要作用,请依法从轻处罚。
王XX的供述我看见何某某和高XX骑了一台黑色的越野摩托车,我见了就说:“在长春也有不少的赛车”。钱XX说:“这样啊,我也想换台摩托车呢,我们去长春整一台”,我(王XX)说行,我就给长春的李天赐打电话,李天赐说你们来吧。可以证明犯意的提起者是王XX和钱XX,被告人何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钱XX供述也证实因为王XX在长春干活,认识李XX,李XX负责踩点,决定来长春盗窃摩托。
钱XX辩解在盗窃的过程中听何某某安排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理由有三:第一点理由,按照常理,得手的第一辆车应该首先分给大哥,然而第一辆车恰恰是分给了钱XX,由钱XX出售,钱款归钱XX所有,谁是大哥不言自明;第二点理由,我们都知道在数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故意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并且其他同案人员都说李XX踩好点,之后打开车锁,将摩托偷走,没有人提及何某某是大哥,也没有提及何某某组织和安排盗窃行为;第三点理由,第一次是钱XX和王XX用锯条将车锁锯开,第二次盗窃是钱XX用钳子把锁剪开的,四个人一汽把车抬到金杯面包车上。第四点理由,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盗窃的摩托都是由钱XX销赃。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钱X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何某某不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王XX提出犯意,钱XX附和。李XX负责踩点,寻找作案目标,李XX对盗窃成功起关键作用,是盗窃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犯罪工具也不是何某某准备的,在盗窃过程起次要作用,请法院按照从犯对何某某从轻、减轻量刑。
二、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能够积极反脏,积极寻找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表示,以后回归社会时,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和生活,绝不会做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绝不做违法犯罪行为,考虑几个被告人都是年轻人,在人生路上难免犯错误,被告人都已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监狱人员复杂,对于青年人来说,不是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地方,请法院依法减轻和从轻处罚。
四、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