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9
浏览量:201

辩 护 词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张纪兴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被告人何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不是主犯,不起主要作用,请依法从轻处罚。

XX的供述我看见何某某和高XX骑了一台黑色的越野摩托车,我见了就说:“在长春也有不少的赛车”。XX说:“这样啊,我也想换台摩托车呢,我们去长春整一台”,我(XX)说行,我就给长春的李天赐打电话,李天赐说你们来吧。可以证明犯意的提起者是XXXX,被告人何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XX供述也证实因为XX在长春干活,认识李XX,李XX负责踩点,决定来长春盗窃摩托。

XX辩解在盗窃的过程中听何某某安排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理由有三:第一点理由,按照常理,得手的第一辆车应该首先分给大哥,然而第一辆车恰恰是分给了XX,由XX出售,钱款归XX所有,谁是大哥不言自明;第二点理由,我们都知道在数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故意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并且其他同案人员都说李XX踩好点,之后打开车锁,将摩托偷走,没有人提及何某某是大哥,也没有提及何某某组织和安排盗窃行为;第三点理由,第一次是XXXX用锯条将车锁锯开,第二次盗窃是XX用钳子把锁剪开的,四个人一汽把车抬到金杯面包车上。第四点理由,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盗窃的摩托都是由XX销赃。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X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何某某不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XX提出犯意,XX附和。李XX负责踩点,寻找作案目标,李XX对盗窃成功起关键作用,是盗窃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犯罪工具也不是何某某准备的,在盗窃过程起次要作用,请法院按照从犯对何某某从轻、减轻量刑。

二、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能够积极反脏,积极寻找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多次表示,以后回归社会时,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和生活,绝不会做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绝不做违法犯罪行为,考虑几个被告人都是年轻人,在人生路上难免犯错误,被告人都已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监狱人员复杂,对于青年人来说,不是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地方,请法院依法减轻和从轻处罚。

四、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张纪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纪兴律师咨询。
张纪兴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93好评数4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南行20米济州律师 南关法院北行20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南行20米济州律师 南关法院北行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