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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政治文化
来源:鲁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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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到什么是法律,人们便会不假思索地认为,法律是国家认可和制定的社会活动规范,这种社会活动规范主要以公文的形式规定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限制性和约束力,最终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必要的手段甚至是强制手段保证实施。殊不知,这只是法律的表述,而非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政治文化,是统治阶级将其政治认同(主要是指对民族传统和社会道德的认同)、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目标、政治行为即以政治权益为核心的政治意志公文化。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公文。其特殊性在于其扬善抑恶,而且,重在抑恶。当然,善恶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也就是说,人们的善恶观千差万别。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善恶观。你们认为是善的,他们却认为是恶的;你们认为是恶的,他们却认为是善的。但是,无论人们的善恶观如何千差万别,归根结底是有一定交集和公约数的,也就是说,是有一定共识的。这种共识即人性,即人类所应该具有的相重相益本性,而非相轻相损本性。古人所云“法从政出”,其意思是说,法律主要是由政治家们制定实施的,法家、法学家、法律专家、司法专家等各行各业的人们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只有符合政治家们的胃口,才会被政治家们所采纳。法律只有服从、服务于政治,随着政治的节拍前进,而不象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那样对政治横加干涉,才能确保呈现和维系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的大好局面。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政治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英明论断,乃四海千古定律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法律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点,就在于扬人类相重相益的本性,抑人类相轻相损的本性,而且,扬抑并重,字里行间所透出的是,在扬民族传统美德的同时,抑民族传统旧习,而不象资本主义法律那样,重抑而轻扬,字里行间所透出的是,只有压迫和剥削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甚至弱势群体。我们所一再强调的注重司法调解,关键就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性使然。社会主义法律不仅是民主性法律,而且是民生性法律,民生性和民主性并重,而不象资本主义法律只重虚伪的民主而轻实在的民生,即只重资产阶级的民主,而轻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甚至弱势群体的民生。资本主义法律所抑之恶,其实非恶即善,如不容许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甚至弱势群体以武力反抗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强迫被侵略国家赔偿其侵略所失,有如强奸他人之后还强迫他人拿强奸费一样,何其惨无人道!资本主义法律遵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然生存法则,主张无情竞争和投机倒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至上,只管个人升官发财,罔顾国家、民族和集体的利益、荣辱和安危,其本质是无政府主义法律,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资本主义法律甚至主张“妓女无国界”,严重败坏人伦道德。


      无论是社会主义法律,还是资本主义法律,无不具有强烈而浓厚的意识形态性,即政治性,毕竟法律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是政治的工具,必须服从、服务于政治,去政治化就等于去意识形态化,去民族传统化,是绝对、完全而永远不可能的幻想和妄为,必将被碰得头破血流。民族传统主要是指民族传统美德,可扬而不可抑。当然,资本主义法律是完全可以通过革命的手段,而且只有通过革命的手段加以废除的。不可否认,资本主义法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技巧性,有一定的可鉴性。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腐朽没落的,甚至是反人性的,其技术性和技巧性近乎欺诈性,我们必须去伪存真地加以借鉴,而不可亦步亦趋地照抄照搬。资本主义法律是富人政治下的富人法律,也就是说,是富人制定实施的法律,很少顾及甚至完全不顾及穷人的权益,最多是假仁假义地提及穷人的权益,以所谓的义捐、基金等形式救助穷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象对待病牛病马一样,打上一针,加点草料,美其名曰“仁义”、“慈善”,至于具体维护、实现、发展穷人的权益,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的虚伪说辞。试想,富人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甚至是压迫剥削穷人的既得权益,能和穷人分权吗?能和穷人均富吗?不可能,绝对不可能,完全不可能,永远不可能,只有让穷人维系继之以续地为其出牛马之力的基本能力,甚至提高穷人继之以续地为其出牛马之力的能力,压迫剥削穷人,令穷人忍辱负重地为其不断创造财富。富人政治下的富人法律,无论如何巧妙,都永远不可能调和与穷人阶级的根本矛盾,除非分权与穷人,均富与穷人,方可与穷人同心协力共铸民族辉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性,即与穷人实实在在的分权和均富,而非虚虚假假的分权和均富。社会主义法律是一种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其中包含有非常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民生观和社会主义民主观,不愧为人类文明的高度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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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鲁建
  • 执业律所: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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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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