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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遗产
来源: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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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驾驶轿车与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梁某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的轿车所有人朱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梁某的父亲和李某连带赔偿汽车维修费用。11月16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汽车维修费用的70%,即37692.90元;梁某的父亲不承担汽车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李某驾驶轿车与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当场造成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梁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的轿车所有人朱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梁某的父亲和李某连带赔偿朱某汽车维修费用共计53847元。

一审判决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梁某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故对朱某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梁某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其赔偿2000元,余下损失,考虑到车辆系朱某自行维修,法院酌定梁某承担20%,因梁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故上述赔偿款可在其死亡赔偿金中支付,对余下车辆维修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已经成年且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亲是梁某的遗产继承人,因梁某死亡,梁某父亲获得的其他费用的赔偿不能认定为是梁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发生事故车辆的使用人,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李某应当对朱某车辆的损坏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汽车维修费用共计53847元,李某应当承担汽车维修费用的70%,即37692.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因朱某没有证据证明梁某的遗产情况,故梁某的父亲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戴瑞亭 本报记者 姜蕊)

来源: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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