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光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来源:石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量:348
1、职工发生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
2.《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审批表》;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4.《职工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审核表》三联;
5.住院、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收费明细清单;
6.《配置补偿功能器具费用审批表》二份及商业发票原件;
7.其它经市、区(县)劳动部门审批的材料。
注意: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企业要填报《 年 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年 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四联;第一次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还要填写《工伤(亡)职工基本信息表》二联。

办理流程

1.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后,各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逐级审批的各企业《 年 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和原始凭证上报市中心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汇总后上报市中心财务处。
2.市中心财务处根据工伤处报送的《 年 月工伤支付汇总表》,即时做出《 年 月(工伤待遇)支出资金申请表》,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市财政社保中心申请资金。
3.待财政部门将工伤支付资金转入市中心工伤保险支出账户后,财务处于次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金,按企业提供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拨付到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办理时限及地址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鉴定后,于每月20日至月末前,到所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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