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仲裁裁决撤销或者法院判决无效,员工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即劳动争议期间)并未上班工作,这段期间的工资公司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据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最终被仲裁裁决撤销或者法院判决无效,此时,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员工工资支付标准为其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员工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