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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来源:李晴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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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情况下,死刑的适用采用的是主客观混合的标准。

死刑辩护的路径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 死刑的罪行标准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针对死刑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围绕被告人的罪行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罪行标准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这是从死刑适用政策的角度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法定“免死”的角度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除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具体的理解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辩护的过程中,应当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这些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情况。

3.从判处死缓“免死”的角度针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之下是可以“保命”的。因此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辩护的思路。因为针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我们要在整个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寻找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排除掉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如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在行为确实属于犯罪的情况时则要考虑一些常规的情节:法定的从减免罚情节、庭审障碍、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及亲属协助退赃赔偿自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可免从宽处理的情节:

1.没有引起极大的群众愤怒的,社会舆论不是特别不利的,可以考虑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2.自首、立功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不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具体的辩护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自首、立功,更应该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行辩护。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轻罪辩护(参照):有重大发明的、被告人对破获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如毒品案件)。

3.多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存在多个主犯,当具有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其他的主犯往往罪行达不到极其严重的标准。因此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罪行的主犯的区分是死刑辩护的切入点。

4.当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这里一般指的是“精神病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指控的行为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判定被告人的年龄存在困难时,则应该主张推定年龄没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5.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被告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6.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因为某些同案犯还未归案而难以查清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则可以将此点作为一个死刑辩护的要点。

二、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

按照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的规定。

(一)证据标准

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情节。

1.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法律手续。程序之间是否存在时间矛盾,司法机关的文书如果不齐全,则容易导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难以展现。因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带来对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辩论的过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取最能推翻控方观点的辩护方案。如针对对于罪行定性存在很大争议的案件,则可以重点围绕相似罪名来进行辩护,因为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如果相似罪名有的最高法定刑没有死刑这一量刑标准,则将会对于死刑辩护产生较大有益影响。

3.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案卷,要认真阅读案卷的内容,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

4.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要求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因此当同时存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时,作为辩护人应该主动提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5.注重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据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可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辩护人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首先,事实不清的情况,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缺乏相应的案件事实导致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缺乏相应事实支撑的,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无法根据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认定为犯罪的)、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做无罪辩护,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贿案件、黑社会案件、聚众型案件)。

(二)证明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之间要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控方的指控进行突破:

1.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辩护方要重点击破公诉机关的不扎实的证据链条)

3.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罗列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对比分析,控方弱则做无罪辩护,控方强则做轻罪辩护)

4.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广西北海案)

三、其他

(一)被告人对于辩护思路的同意

1.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未经其同意的存在风险。

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资料的收集

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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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晴波
  • 执业律所:
    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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