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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诉讼”说不
来源:王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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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诉讼”说不



上海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特某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据称,上海欧某公司曾9次借款给辽宁特某维公司,主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某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请求有理,遂判决支持。



一审判决生效后,辽宁特某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遂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认定。



上海欧某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大量证据,又查明新的事实,最终认定双方存在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与辽宁特某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这是近来比较典型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主要是指诉讼各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利用虚假证据,通过法院判决形式使其非法主张合法化,最终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虚假诉讼会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它在本质上与诈骗有几分相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虚假诉讼作出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虚假诉讼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大容易被发现和认定,再加上法院不可能主动查明相关无需查明的事实,使得更多的人喜欢采用这种方式,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最终通过法院合法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



仅采取上述措施,可能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今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百零七条后特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虚假诉讼已经入刑。以后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有此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可能会有所收敛,不敢再明目张胆。打击虚假诉讼,是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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