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勇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黄圣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4
浏览量:815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兼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在当今社会,“房产”似乎成了婚姻的必需品。但其价值较大,小夫妻二人一般无力购房,出于对子女的爱,大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可能耗费了父母一辈子的心血。夫妻二人感情好时,一切都不是问题,一旦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了困扰大家的难题。

今天本律师讨论的话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该问题虽然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作了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特别明确,造成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现象。在此,本律师经过研究总结,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涉及到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1、《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律师认为,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区分适用上述法条,识别条文中的重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重心词是“出资”,本律师认为应当包含“部分出资和“全部出资”两种情形,在这里需明确的是一方父母赠与的内容是什么?是“出资”。其次,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何理解这句话?比如和子女一方签订“赠与协议”,比如先签赠与协议后公证,那么“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是否能够推定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该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认可了此种推定,下面叙述。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重心词是“不动产”,但这里仍涉及出资问题,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出资”应当理解为“全部出资”,即父母出全资购房。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论证:AB婚后购房一套,房产价格100万,A父母出资20万为子女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A名下,剩余贷款由AB共同偿还。如果认为本案中“部分出资”的情形适用该条规定,那么该套房产应认定为A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B就无权分割,无权要求就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对B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故此,该规定中的“出资”不能理解为“部分出资”,而只能理解为“全部出资”,这样才能与重心词“不动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相对应。此外,该规定中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一方父母出资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推定为“明确赠与夫妻一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三》相对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如何认定“明确赠与一方”作了更细化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建议,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除了爱,还应该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纷争。

以上内容由黄圣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圣勇律师咨询。
黄圣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6好评数1
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149号现代广场9幢909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圣勇
  • 执业律所:
    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6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扬州
  • 地  址:
    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149号现代广场9幢9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