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涛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应重视咨询解答接待工作
来源:汪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量:557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汪洪涛

法律咨询解答接待工作是律师执业工作的中心和基础,也是律师业务来源必然要经过的步骤和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在与客户首次见面时咨询解答水平的高低和接待工作细节的表现,基本上决定了客户是否有可能进一步将法律事务交给接洽咨询律师去办理。因此法律咨询解答接待质量(包括运用法律解决客户问题的专业素质能力和接待礼仪表现)的高低或优劣决定了律师尤其是新执业律师业务开拓的程度和案源竞争机会的把握,其极端重要性怎样高估都不为过。同时,法律咨询解答接待工作呈现出的复杂性、多样性往往超出接待咨询律师的想象,非经大量的实际咨询接待解答的锻炼和洗礼是无法初步掌握和把控的。可以说,咨询解答接待工作是客户对每一个执业律师的考验和衡量。通常情况下,一个将律师业务做的有声有色的成功律师必然是一个胜任咨询解答接待工作的高手;反之,律师业务做的不好的律师必然在咨询解答接待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和弱点,得不到大多数客户的肯定和认同,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011年3月起,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为整合法律业务资源,体现团队品牌优势,开始实行统一咨询解答接待制度。所里每天指派一名值班律师在咨询室负责接待上门咨询客户。实行统一咨询接待制度9个月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团队协作的律所品牌优势,但同时又存在着一些不近人如意的地方。对统一咨询接待制度的优劣,所内律师还存在许多争议和不同看法。同时,值得肯定的是,统一咨询接待制度的实施确实带动了全所律师对咨询解答接待业务的重视和十分热烈的研究讨论。最近2个月以来,在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周六例会业务学习阶段,业务负责人组织所内人员分别扮演咨询者和值班律师进行模拟咨询解答接待演练。在座的参会人员可以自由发言评价模拟咨询解答值班律师的成败得失,出现了上下互动和认真体会如何进行咨询解答接待的生动场面。这对所有参加业务学习的人员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锻炼和实在的业务培训学习。
思考和总结如何做好咨询解答接待工作并不是一件小事,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就是思考和总结如何做好律师业务的头等大事。现将本人在实际操作进行的一例继承问题的咨询解答接待事宜翔实记录如下,以期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对自己咨询接待工作给予更用心的重视和反思总结。从而不断提高自身咨询解答接待的质量和艺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努力完成自己一个又一个“最好的咨询”,取得律师执业工作新的进步、成功。

一天,一位当事人来到倚天剑律师事务所要求找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在前台值班人员的指引下走入咨询室。
值班律师(从座位上起身与客户握手):您好,请坐。我是今天的值班律师,请问您找律师想咨询什么方面的问题?
客户:我有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
值班律师:请您详细陈述一下需要咨询事情的情况(或经过)?
客户: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70多岁了,今年9月份去世后遗留5万元遗产,张某某没有妻子和孩子,父母也早已去世。张某某有一弟、一妹,其中妹妹在2年前去世,但妹妹有丈夫和一个女儿。请问张某某的遗产该如何继承?张某某已去世妹妹的丈夫和女儿是否可以继承张某某遗产?
值班律师:我听明白了。在律师给您进行正式解答以前,我有必要告诉您,根据律师行业收费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收费的,咨询费按每半个小时xx元的标准收取,您是否同意?
客户:知道了,我同意咨询后按规定付咨询费。
值班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定继承问题。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某没有妻子和孩子,父母也早已去世,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显然张某某的弟弟有权继承,问题是张某某已去世妹妹的女儿和丈夫是否可以继承张某某遗产。这涉及到他们是否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条件的问题。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的连续: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是由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原应由已亡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综合上面分析律师认为,因张某某自己无子女,张某某已去世妹妹的女儿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不能代位继承;因张某某的妹妹早于张某某去世,张某某妹妹的女儿和丈夫亦不符合转继承的条件不能按转继承进行继承。因此张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弟弟一人继承。
客户:原来是这样的,你解答的很详细、很清楚,我听明白了。张某某的遗产只能由其弟弟一人继承,张某某妹妹的女儿和丈夫没有权继承。谢谢你,x律师。
咨询结束,值班律师起身离开座位将客户送出房间并与客户握手:好,我送送您,请慢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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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洪涛
  • 执业律所: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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