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芝伟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二审代理意见
来源:黄芝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量:1589

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受被上诉人张军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张军受伤是因帮工造成。
首先张军虽是字牌的制作人,但不意味着其绝对不可能存在帮工的行为。在自身的工作完成后,完全可以为定做人的利益而代为劳务。这不仅符合逻辑,也合乎情理。
其次,如对此问题进一步推敲,需要核对几个基本事实,即
1、2009年9月27日完工时间是下午还是晚上?
2、完工地点超市是早已开业还是等装修完择日开业?
3、完工地点距张军的住处是近还是远?
4、灯管不亮能否当时检验还是得等周冬妹到场通电?
5、完工验收是周冬妹负责还是应晖负责?
6、新怡华是否有统一的装修样式和风格?
7、张军作为个体户是否会对质量问题当场不解决而改日再次前往整改?
8、张军在漕桥店安装字牌是初次与新怡华合作还是以前已经多次合作?
9、张军是事前收费还是事后结算?
10、漕桥店的字牌是周冬妹与张军联系制作还是新怡华员工应晖联系?
11、周冬妹是否与张军定有定做合同并约定完工手续?
12、安装完毕后如因墙壁底色问题而拆下再次安装是属于承揽还是帮工?
上述问题在一审中已经查明,即
1、2009年9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完工,天时尚早。
2、完工地点超市早已存在并持续经营。
3、完工地点距张军住处有近40公里,驾车单程需一个多小时,往来需3个小时。
4、灯管不亮当场即可检验。
5、完工验收是由应晖负责的。
6、新怡华超市有统一的装修样式和风格。
7、张军作为个体户,时间意味着效益,能当场解决的问题绝不会拖到以后解决。
8、在漕桥店之前,张军已多次与新怡华合作,双方在漕桥店的合作仍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操作。
9、张军加工费是事后收取。
10、漕桥店的字牌仍是由应晖与张军联系制作并由应晖检验合格。11、周冬妹并未与张军签订任何定做合同,也未指定周冬妹为验收人,更未约定需要提交完工证明,且27日现场检验的仍是应晖。12、墙壁底色由银灰变更成蓝色,不属于张军的工作范围,因漕桥店更改底色而重新安装字牌应属帮工。
因此,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应该由周冬妹及新怡华承担赔偿责任。
二、 周冬妹应该与新怡华承担连带责任
周冬妹在获得新怡华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新怡华的名称,海报,由新怡华统一调配商品,按照新怡华统一的样式和风格进行装修,且字牌安装由新怡华员工负责联系,在此情况下,周冬妹与新怡华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损害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暂未缴纳加盟费,也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未按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的备案。但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三者并不是周冬妹与新怡华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第三人损害有明确约定,但这也仅能约束新怡华和周冬妹,并不能对合同外的主体产生约束力,且要求普通人具有分辨漕桥店与新怡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分担责任,显然是对普通公众的苛求。
三、 民事诉讼证据并不排除常识常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刑事诉讼不同,不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任何一个案件不可能所有细节均有书面证据证明。本案中,张军与新怡华并未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完工的标准就不能狭隘化为书面的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参考日常生活的常识,由法官通过情理的推断对法律事实加以确认就成为依法断案的唯一选择。张军作为一个小个体户,在事后结算的情况下,即使本身工作已经完工,也不可能拒绝新怡华的帮工要求。而灯是否亮是当时即可判断,漕桥店先于字牌存在,有员工在内工作,场所正常通电,惯常的验收人应晖也在场的情况下,承揽人不会选择对字牌灯光不加检验,更何况,如果是质量问题,在27日下午3点,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及时整改完全具备条件,完全不用等隔日往返两个小时再来安装。而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新怡华为逃避责任,始终否认张军与其有任何合作,甚至不承认应晖作为其员工的存在。逃避责任也是常识问题,这也从侧面说明法律真实的确立离不开常识常理作为基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更何况,一审审判人员对部分事实按照常识常理进行判断并达到内心确信,并非不考虑案件事实的主观臆断,而是在查明双方交易习惯,以及考虑现实生活中标牌加工业的行业惯例的情况下所做的客观判断。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四、 一审原告所举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也负有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义务。在本
案中,仅有一审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无论是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还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周冬妹与新怡华均未进行任何举证。而一审原告所举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恳请合议庭能不被案外因素干扰,维护正义,维持原判。谢谢。                                
 

以上内容由黄芝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芝伟律师咨询。
黄芝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好评数0
东城路44号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芝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00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常州
  • 地  址:
    东城路44号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