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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来源:张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浏览量:1359
邰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书记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吴某某、蒋某某、邰某某、邰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庭前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应当对段克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的企业住所地是镇宁自治县大山乡大山哨村,又名大山屠宰场,段克飞糸大山屠宰场的职员,长期在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运输工作,其所驾驶的贵GBB172号车上有此屠宰场的明确标志:贵州省镇宁县大山屠宰场  核载500千克 驾驶室核座3人。贵GBB172号车虽登记为段克飞所有,其实际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为镇宁县大山屠宰场,即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应当对段克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开柏、李洪军作为雇主应当与雇员段克飞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李开柏、李洪军雇佣被告段克飞为其从兴仁县田湾乡拉猪到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被告李开柏、李洪军随车押送。李开柏、李洪军与段克飞之间系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李开柏、李洪军作为雇主应当与雇员段克飞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段克飞驾驶贵GBB172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段克飞驾驶的贵GBB172号车的承保人,天安保险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应当依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B36909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云A170H2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当时,由于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杨安静将其驾驶的贵B36909号车停放在应急车道上、邰 某某驾驶贵云170H2号车停放在杨安静所驾驶的贵B36909号车前面,杨安静、邰 某某均下车准备检查贵B36909号车的故障,段克飞驾驶的贵GBB172号车与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贵B36909、云A170H2号车发生连环相撞,并将贵B36909号车驾驶员杨安静挤压致死,将云A170H2号车驾驶员邰 某某撞伤,其受伤现场恰好是在贵B36909送医号车车体之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安静、邰 某某在车辆相撞被挤压撞击时已由贵B36909、云A170H2号车的车上人员转化为其两人所驾车辆即贵B36909、云A170H2号车的“第三人”。且段克飞驾驶的贵GBB172号与贵B36909、云A170H2号车相撞,导致杨安静、邰 某某在三车相撞中死亡(事故认定书有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认定)。所以,贵B36909、云A170H2号车也应当作为肇事车辆,对其所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杨安静、邰 某某已由贵B36909、云A170H2号车的车上人员转化为其两人所驾车辆的“第三人”,贵B36909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云A170H2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当在上述两车所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提供相似案例: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0)乌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民一终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供本案审理参考。
五、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一回事:死亡赔偿金又叫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补偿。它是指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或可共享的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补偿,指因受害人死亡,其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痛苦,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确定的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与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相关、与受害人的户口所在地相关,与受害人的职业相关。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侵权人的侵害手段、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决定。所以,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一回事,它们分别为不同的、独立的赔偿请求,应当分别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案中,邰 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精神上遭受到沉痛的打击,理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赔偿。
综上所述,镇宁自治县洪祥生猪屠宰场应当对段克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开柏、李洪军作为雇主应当与雇员段克飞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GBB172号车、贵B36909号、云A170H2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合同应当在所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及第三人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
律师:张振华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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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威清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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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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