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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来源:黄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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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发包人,而发包人却因各种原因迟迟不予答复,亦不支付工程款。为此,承包人便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中的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对于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族之前,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答复期限为28天。”因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判决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二是认为建设部的规定并无强制约束力,承包人所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仅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而不应当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应当进行审价,按实结算。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必须当事人有约定,包括约定答复期限和不予答复的后果;第二,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是书面文件,不能是口头形式;第三,必须由发包人书面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记录,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或者其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不接收的,不得视为已接收,因而承包人要求按照其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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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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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益惠民律师亊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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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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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1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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