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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鉴定的一点思考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9
浏览量:309

对医疗鉴定的一点思考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某种程度上鉴定意见左右了一个案件的胜败,但对于部分医疗案件来讲,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的可能性可能有两个以上,而这个时候,鉴定机构往往会以《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关于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为由拒绝鉴定,导致部分医疗案件失去了鉴定机会。个人认为,鉴定意见的明确、具体、规范,并不排斥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根据可能原因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试予以一案例说明。

一、简要诊疗经过:

原告何XX2014423日到被告某医院行超导可视微管无痛人流术,花医药费845元。原告术后阴道流血、腹痛,同年611日、621日分别到被告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没有好转。75日因事到上海某门诊行B超检查发现:1、宫内膜欠均匀,2、盆腔积液。78日到某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175元。716日至721日在某市中心医院住5天,花医疗费779.2元,诊断为:1、不全流产;2、慢性宫颈炎。102日在苏州某医院检查病情没有好转花医疗费538.8元。201518日至116日、122日至123日分别在某省妇幼保健医院住8天、1天,共9天,花医疗费9186.95元,治疗期间花交通费661元,住宿费205元。

二、鉴定意见:

2015327日某市医学会作某医鉴(2015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第六项,分析意见:专家学者组织其审阅了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对双方提问后,合议认为:1、医方存在过失,术前准备不充分(白带常规未做),术后无B超报告单,告知欠充分;2、患者目前存在的宫腔粘连,无月经,因医方患方均为提供术后的B超检查结果,不能确定患者人流术后是否存在宫腔残留;3、某市中心医院病历虽然诊断了不全流产,但在病历记录中无诊断不全流产的依据,并且刮宫未刮出组织;4、专家组认为如果患者不全流产成立,则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在患者。如果不全流产不成立则医方不承担责任。患者宫腔粘连连于自身疾病所致,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关。结论:综上所述,本病例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三、审理意见:

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对某市医学会作出的某医鉴(201506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均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采信。依照该鉴定书,被告存在术前准备不够充分,术后无B超报告单,告知欠充分,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认为:如果患者不全流产成立,则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认次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在患者。最后结论为本病例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医疗鉴定机构无法确定本案属医疗事故,本案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承担本案40℅的责任,原告承担本案60℅的责任。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何X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52元。

四、律师点评:

目前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退鉴已经极大的损伤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伤了司法鉴定本身的专业性,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退鉴严格控制,没有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不允许退鉴。就该案例来讲,医学会给出了两个可能的结论,结果交由法院来裁决,个人认为是符合鉴定目的的,而这样的鉴定意见个人也是客观公正的。这样的鉴定结论,对司法鉴定也是极有参考价值,尤其是未做尸检的案件,死因可能有两个以上时,更应如此分析,避免案件没有鉴定意见可供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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