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于2009年9月离婚,后因家庭和小孩原因又走到一起,于2010年生育一女孩,2013年6月补办了结婚证。201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诉诸法院要求离婚,但就同居期间产生的15万元债务如何承担争执不下。
后经法院查明,在双方同居期间,男方李某于2013年4月因共同经营某超市向银行贷款15万元,但此款一直用于双方复婚后超市经营和日常生活所需。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于2009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同居生活,且共同生育一女孩。其贷款的15万元用于二人同居和婚后超市经营和日常生活所需。据此,法院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