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应当是对某一事物区别其他事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的概括。因此,什么是律师应是定义解决的问题,怎样做律师,应做一名什么样的律师则应是在对律师执业要求中提出的问题。不应当将后一个内容加在律师的定义中。如什么是人,现有辞典的定义很简单就是“能制造工具并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要做一名什么样的人,社会公认的答案应是要做一名高尚的、有道德的人。可是当我们将对做人的要求放在人的定义中就会出现错误。如把人定义为“能制造工具并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具有高尚情操和正确道德观的高等动物”的话显然是不妥的。基于这样的道理,我认为不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表述放在律师定义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对律师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法官、检察官乃至公务员的要求,而在这些职业的立法中对他们的定义都无这一要求的表述。
实际上我是主张律师应当追究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还曾发表过文章,对律师中有人否认律师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的观点提出过批评,认为此存在为自己的不良行为寻籍不受良心谴责的借口之嫌。同时我还认为在律师法中对律师提出这一要求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不应将此放在定义中。建议可以在定义后另加一条导向性规定即“律师应通过执业活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律师如何定义是律师法修改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我觉得草案的定义还不如原法的定义,即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更简洁、更科学。我建议在未找到更好的定义取代时,不如保留原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