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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恶意倒闭的法律探讨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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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恶意倒闭的法律探讨

公司破产制度与老板的个人债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丰富多种形式的出现,活跃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债权保障也出现了一系列的不能实际清偿的问题,很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是股东们,有很多是通过自己的个人私人帐户来进行交易,对公帐户就是个摆设,除了交税偶尔开几张工资的发票外,公帐户别无用处。很多债权人发现自己辛苦挣来的钱到最后要不无法实现债权,公司被恶意倒闭,公司的有效资产被淘空。公司的老板们个个却过着惬意的日子,开的是豪车,住的是洋房,出入高档场所,有时竟发现这些房主车主们还不在老板的名下,搞得各位劳工们不知该怎么办?大家都认为根据《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财产承担责任时,股东以此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啊!面对今天破产法,有很多的法院要不不受理破产案件,心知肚明很多公司的股东们就是想通过法院的破产程序来免除自己的个人债务,进而保全自己的个人财产。甚至在有的时候对债权人举证要求严苛,如果债权人没有很确实的证据证明是股东有权利滥用,不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要求,再加上还不完善的执行制度,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变成了空权。故也奉劝在还不健全的诚信的今日,名位股东也要多留个心眼,交易的对象不仅仅是公司,而多关心交易的这个人,也可以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的失信名单里有这位老板的存在,以及交易的这个人是不是可以作为你债权的担保人,或是提供其他的担保人,更重要的是要健全你交易的这桩生意的债权,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催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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