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尘律师亲办案例
路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行人是否属于“一般消费者”?
来源:李青尘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量:1237

我最近代理了一系列路灯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在过去的几起庭审中,出现了这么一个不大但重要的争议焦点,即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其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应当如何界定?

注:本文涉及专业见解部分系个人意见,同行请谨慎参考,若在法庭上引用导致败诉,本人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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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向法庭展示为何被控侵权路灯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我在诉讼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尤其是那些外观不完全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而对于对手而言,则需要竭力陈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的区别,努力说服法庭为何二者不相近似。此时,对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就显得尤为关键。

侵权比对,本身就是一件很主观的事情,不同的判定主体,其注意能力、专业知识上的差别造成了认知结果客观上的不同。对路灯而言,其判定主体应该是法官?鉴定人员?还是路灯生产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亦或是不相干的路人呢?当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完全相同时,或许大家的眼光还没什么冲突,但如果产品不完全相同,怎么样的相似程度才能构成法律上的近似呢?

“对本案而言,一般消费者应当是路灯的购买、安装及维修人员,以他们的眼光近距离观察,涉案路灯与专利权差异明显,具体如下:……”

“被告方对专利法律体系中一般消费者的概念理解有误。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对路灯而言,尤其应当考虑其正常使用时的状态——安装于高空,难以近距离观察,无法清晰分辨细节差异,故其一般消费者,应认定为不特定的过往的行人更为恰当。”法庭辩论正激烈,对方代理人并非可以轻松对付的门外汉。

这个案子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客观上与专利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对侵权比对所起的影响力大小,是由判定主体眼光的刁钻程度所决定的。显然,与业余的路人相比,专业人士会施加更多的注意力,观察到更多的细节,挖掘出更多的差异,从而致使侵权比对走向对专利权人不利的一面。

法官凝视着屏幕上书记员的记录,沉思中。

我必须分毫不让。

脑中闪过专利审查指南对一般消费者的定义。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路灯产品领域的“一般消费者”,究竟应该是一群什么人呢?

按审查指南的理解,首先,他应当是路灯产品的消费者。路灯作为公用设施,多为政府采购,显然政府机关尤其是建设、市政管理等可能采购路灯产品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其消费者;另外,路灯也可以用于工厂、学校、小区等场所的照明,所以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及采购人员也是其消费者,他们哪一个都不是路灯领域的专业人员。

其次,他对路灯的了解应当限于申请日前市面上存在的普通路灯的一般印象。比如,灯头通常由外壳和内部的光源组成,比如,光源可能有钠灯或LED;同时,他可以区别出不同灯头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异(不考虑色盲),比如是圆还是方,红还是绿,图案是三条杠还是一个勾等等,但是会无视掉上述部分的细微差别,比如不同形状曲线的弧度、曲率差异,三道杠长短的差别,大红还是深红等等。这种注意程度,和常识性的了解,明显远未达到专业人士的素养。

此外,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某种产品,取决于对该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状态的观察和了解。路灯产品属于公用设施,使用状态下悬挂于十米左右高空,起到照明和装饰作用,其使用特性决定了行人难以近距离观察其设计细节,其功能的享用者包括不特定的过往行人而并非仅仅是指专门从事路灯的制造、销售、购买、安装及维修人员。故而,将一般消费者仅限定为上述专业人员,是片面的。

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是具有美感的产品设计,而消费者正是欣赏这种美感,而选择了专利产品。路灯产品的美感,体现在对道路环境的装饰和美化,消费者正是基于对不同路灯产品使用状态的观察,选择自己所喜爱的那一款。这些产品凝结了设计者的智慧,部分广受欢迎的设计售遍了大江南北,正缘于作为路人的消费者的认可。 默默悬挂在城市街头的路灯,对多数路人来说,仍然只是个照明工具,但是,“一般消费者”正潜藏其中。

作者: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李青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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