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彩票投注站不得私自转让
张某经营一家彩票投注站,生意不错,邻居陈某是站里的常客。2012年9月份,张某急需用钱,将彩票投注站转让给陈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陈某当天便支付了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在陈某接手彩票投注站不久后到市福彩中心办理过户,福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国家有明确规定,彩票投注站不允许私自转让,他们签的协议并不合法,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陈某被迫无奈停止营业。为了要回转让费,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书》无效。
律师点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规定“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张某无权将彩票投注站转让给陈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并判令张某返还陈某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