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陈某(男)与何某(女)夫妻二人因躲避家乡计划生育政策处罚,一起进城打工,并于2012年9月生育一女。由于陈某与何某之前已经生育一女,并且陈某系独生子女,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想抚养刚出生的女儿。于是二人将其未满月的女儿送给了刘某,刘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与陈某和何某。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与何某构成何种犯罪,是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拐卖儿童罪需要以出卖为主观目的,且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客观行为之一。本案中陈某与何某作为监护人,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将女儿送给刘某抚养,虽然收取了一定金钱,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条规定未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