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9年9月,女婿李某购买房屋资金不足,向岳父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年。2011年12月以来,由于李某外遇,正在与妻子闹离婚。王某看到李某要与其女儿离婚,于是来到李某家找其偿还借款,由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纠缠,李某用椅子砸伤王某,将王某口袋中的借条抢走,并将借条烧毁后逃走。王某的女闻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将李某以涉嫌抢劫罪予以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的李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取决于借条是否属于财物。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借用人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出借方的条子。借条尽管与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有区别,不具有当然的价值,但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则具有价值,是一定的财产权利凭证,具有表明一定财产所有关系的特征,体现一定的民事权利。而该民事权利的物化就是财产,即借条也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王某如果失去借条,就难以向李某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所以,本案涉及的借条属于刑法抢劫罪所保护的财产范围。但是本案与预谋性抢劫还是有所区别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可以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