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敦麟律师亲办案例
花季年华
来源:胡敦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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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香的眼中,儿子强尽管学习成绩并非优异,但从不惹事生非,这多少让香心理感觉到些许安慰。香看过很多报道,不少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具有叛逆性格,与父母具有代沟,不容易沟通,尤其是缺少家庭温暖的青少年,由于交友不慎,沾染社会上的不良习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香从未想到过,性格内向看似乖巧的强有一天会身陷囹圄。
二00八年十二月的一天,一辆警车风驰电掣般地开往强所在的学校。在同学和老师们惊鄂的目光中,强被警察刑事拘留。由于强尚未成年,办案刑警迅速通知了香。接到电话的香瞬间感觉到天旋地转,一时呆若木鸡。
据办案刑警介绍,前几天在某溜冰场,强与一伙同龄人在溜冰过程中与人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口角。因强离家最近,同案人中有人要求强到家中取刀,强取刀后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将三人砍伤,其中一人被强砍伤头部,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现场目击证人和被害人指证,强系持刀伤人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平时乖巧的儿子瞬间沦为罪犯,香一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嚎啕大哭,泪流满面。

(二)
在朋友的引荐下,香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香衣着陈旧,眉头紧锁,两眼沉陷,额头上的留海凌乱不堪也顾不上整理,我能体会到她心中深深的焦虑与不安。
“律师,请你救救我的孩子!”香刚一落座,就直奔主题。
“别急,你慢慢说。你儿子出了什么事?”我和颜悦色地安抚她。
香将她得知的情况简要陈述了一遍。
“如果情况属实,我儿子会判多少年?”香迫不急待地问。
我告诉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量刑的多少主要是根据涉嫌的罪名。根据介绍的情况,你的孩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听到这里,香的身子不禁微微一颤,担心之情溢于言表。
我安慰道:“在量刑时,主犯与从犯是有区别的。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那你看我儿子的情况是属于主犯还是属于从犯?”香急切地问道。
“你儿子的情况是属于主犯还是属于从犯,关键是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由于本案涉及的人数众多,肯定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分。但目前不便确定你儿子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就可以得到确定”。我注视着香的眼睛,慢条斯理地说道。
“被害人现在正在医院住院治疗,不知道是轻伤还是重伤?”香显然很担心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我告诉香,无论被害人的伤势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必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相应的鉴定报告才能认定。你不用过分担心。
“你儿子今年多少岁了?”我很专注地看着香问道。
“不满17周岁。”香说。“年龄和量刑有关系吗?”
我解释道:“年龄和量刑有很大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儿子未成年,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是这样吗?”香轻松地缓了一口气。
我告诉香,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挽救和教育,处罚只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对于未成年犯,我国法律有许多明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还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所以,从你儿子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属于轻伤,有判处缓刑的条件和可能。
香听到这里,紧蹙的双眉终于舒展开来。

(三)
常年从事法律工作,接触类似的案子多了,不免心生感慨。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写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而一些步入花季的青少年却显得躁动、迷惘,有的甚至灵魂扭曲,他们那还多少显得稚嫩的双手在时代大潮中弹出的竟是组组颤音。
如果说犯罪的孩子是凋蔽的花朵,迷路的羔羊,那么,花儿为何未开便谢?羊羔怎会误入岐途?这其中,父母的责任是什么,学校、老师的责任又是什么?全社会是否给孩子创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本是父母的职责所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少父母因忙于生意或生计每天披星戴月、早出晚归,只希望能攒足孩子出国留学的费用或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而忽略了与孩子的交流与沟通,导致独生子女除了向父母伸手要钱,便无其它共同语言。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家感受不到温暖与幸福,自然会在学校或校外结交同学或朋友。倘若交友不慎,则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子女从小多加管教,平时严格教育,多一些关心和爱护,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对未成年人安然渡过青春期,显得非常重要。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父母的心愿,但缺乏心与心的交流和耐心细致的引导,结果往往难遂人愿。
可怜天下父母心!
   (作者单位: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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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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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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