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
来源:韩晓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浏览量:2031
 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
    保监发[2011]62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1年以来,随着市场情况变化,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活跃,高利贷问题有所抬头,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作,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协助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民间借贷。严禁将保险资金直接贷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严禁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将资金贷给非保单持有人,严禁开展委托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严禁串通金融机构出具虚假存款证明挪用资金,严禁违规购买有关金融产品,严禁超标准和范围使用回购融入资金,严禁改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截留挪用保费或串通保险代理机构截留挪用保费,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完善保险资金托管制度,将各类保险资金和资产纳入投资管理及托管范围。进一步加强活期存款投资比例、交易对手、运作方式的管理,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不正当关联交易。规范融资融券行为,严格执行融资融券资金收付专用账户、融资杠杆比例、资金使用范围、交易市场和品种等规定。强化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后续管理,督促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履行职责,监督项目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监控资金流向。规范不动产投资运作,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以项目公司为平台参与民间借贷。加强保费收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止分支机构截留挪用保费收入。

  三、各单位要按监管要求,加强保险投资数据管理,做好与我会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逐项报告所有投资事项和情况,不断提高保险投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各单位应认真组织一次自查,彻底检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查证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10月31日前,将所辖分支机构的检查情况,上报当地保监局和总公司。各公司应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方式将全面检查情况上报保监会。如发现有参与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问题,或者其他违规投资事项,各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应逐笔将违规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率等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以后如有发生参与民间借贷或违规投资问题,各公司应在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违规投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瞒不报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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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晓良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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