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宏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约定或有法定事由。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7
浏览量:999

公司的书面《告知函》送达房屋租赁户王某,告知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合同发生情势变更,限期王某重签订合同。王某来咨询律师。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瑞宏律师解释说,公司《告知函》涉及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情形为(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因为当前经济运行持续探底,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自治区高院专门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从严认定,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报请高院。

其次,具有民法总则意义的《民法通则》仅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民法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即可基本达致只有用尽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实现上述目的时,才考虑以公平原则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衡平。

公司的《告知函》所提及的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其列举的数据因不具备普遍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固化为法律上的证据,并且双方租赁合同对租赁价格的上涨又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告知函》所提及的周边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故不会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以上内容由张瑞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瑞宏律师咨询。
张瑞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85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新疆哈密市广东路30号嘉苑小区1-1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瑞宏
  • 执业律所:
    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5*********6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
  • 地  址:
    新疆哈密市广东路30号嘉苑小区1-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