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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理解—银行卡盗刷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张国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5
浏览量:1231

河北律师张国胜对“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理解银行卡盗刷案件典型案例

【案情回放】

大多银行卡盗刷案件或银行卡中存款被盗案件中,银行大多以“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进行抗辩。网上判决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但是都没有说出法理所在。在本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诉农业银行藁城支行的案件中,银行也提出这个条款。

【法院判决】

有的法院认为这句约定是合法的,银行仅负有识别银行卡真伪及密码是否相符的义务,有的案件中,不法分子凭借真实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密码取款,银行并无过错,徐某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对徐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法院认为这句约定是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认为假卡取款时虽然密码相符,但是仍认为银行负有识别银行卡真卡的义务,认为该约定无效。

更有甚者,也是水平最差的法院,认为假卡取款也符合约定,判储户败诉。

【律师分析】

其实前两者的法院基本观点都没有错,第三个法院当然是错的。

虽然前两个法院观点相异,但其判决结果都没有错,其原因是其观点的前提基础不同。

第一个法院认为条款约定首先是建立在真卡的基础之上的,只要真卡和密码相符,银行没有过错,银行就不承担责任。

而第二个法院认为的条款的本来含义是不管真卡假卡,只要密码相符就认为是合法交易,所以认定该条款无效。

但是以上法院都没有说其判决的法理所在。其实上述判决都应当涉及一个合同法新兴理论---表见代理理论。

表见代理理论在合同法中虽然是在签订合同时适用,但在履行过程中也应当适用。

因为不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行为,本人又不承认有授权行为,故应当认为取款人是无权代理。

但是全部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就是认为全部是侵害了银行的利益,对于银行非常不公平,因为第一种真卡取款中,银行是善意无过错的。所以此时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理论,认为此时构成表见代理,取的是储户的钱,储户有权去追讨。

而在假卡取款的情况下,因银行没有识别出假卡,有重大过错,无权要求认定为表见代理,只能认为是侵害了银行的利益。银行此时应当仍履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然后向犯罪分子追讨。

这是本律师在打银行盗刷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一点深刻体会,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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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国胜
  • 执业律所: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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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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