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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批文不服的救济途径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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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一步登天”是近年来我国广泛流传的一句俗语。的确,现实生活中,有的征地拆迁户通过拆迁一夜暴富,过上了小康生活水平。然而,也有部分拆迁户未能如愿,有些省市发生了强拆等现象,导致了一些拆迁户自焚、跳楼等极端行为,原因在于他们未能理智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就当被征地农民不服征地批文时,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途径作些简单的介绍,希望对被征地农民有所裨益。

一方面,申请行政复议。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另一方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如果被征地农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当我们遇到征地时,你一定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来确定征地是否合法,然后确定是否采取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措施,以及何时进行复议、诉讼。若您的案情比较复杂的话,建议您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李春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春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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