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要点有:
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ƒ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场房屋买卖无效。
(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
(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三类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ƒ房屋承租人。
三者在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转让场合下,有可能存在冲突。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原理,其权利序位为: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
(4)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一,依《公司法》第72条第3款,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
其二,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法》第35条)。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依《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预先购买权。
ƒ特别注意: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