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恋人分手后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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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金某与来某于2004年开始恋爱,2007年来某提出分手,后来某给金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金某10万元,并杨某作为女方见证人签名,黄某作为男方见证人签名。后金某以来某未履行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证词中杨和黄某均说该欠条的性质为“青春损失费”,问在本案中,金某与来某分手后,金某向来某索要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王律师对此进行了具体的法律分析:金某主张该欠条性质为欠款,而杨某和黄某的证词均认定此欠条性质为“青春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欠条性质不是借款,而是青春损失费,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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