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房产拆迁再购房再婚老伴能否分割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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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的刘老太在婚前有一套房子,再婚后房子拆迁获得补偿款,与再婚老伴用此款重新购买一套房子,产权只登记在刘老太名下,不知该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994 年刘老太单位有福利分房政策,按照工龄,她自己出钱购买单位福利分房,刘老太取得该房屋产权。1997年早已离婚的刘老太与张老汉再婚,2011年该房屋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用该笔钱低价购进一套房产,产权只登记在刘老太名下。然而,今年年初,刘老太发现张老汉年轻时候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还和这个女人有了孩子,这么多年张老汉一直瞒着自己抚养这个孩子。

刘老太要和张老汉离婚,并要求其搬出自己的房屋。张老汉声称,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得分给他一半房产才行。刘老太认为公有住房是自己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张老汉一点关系没有,怎么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分一半给对方呢?

此房属于刘老太的个人财产,离婚不需要分给老伴儿房产。刘老太于婚前根据分房政策购买的单位福利房,为刘老太婚前的个人的财产,在2011年房改的时候,该婚前房屋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即变成了补偿款,但获得的补偿款仍应视为刘老太的婚前财产,是刘老太的个人财产,同年,刘老太用该笔补偿款又购买了一套房子,因产权只登记在刘老太一人名下,则仍然是刘老太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张老汉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提醒,现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况也比较普遍,由于再婚引发的财产纷争也比较常见,在此我们提醒老年人朋友们,最好在结婚前对财产进行约定,以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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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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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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