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9
浏览量:317

案情简介

李某是甲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的村民,生前育有一子小明、一女小华。今年1月,小明的妻子小秀因为征地补偿款一夜之间成了富翁。没过多久,小华就将小秀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就此上演一场家庭遗产争夺战。原来,在土地承包时,以小明为户主的承包户(李某、小明、小秀3人)承包有土地33亩,每人名下平均11亩地。200612月,李某去世。20093月,小明也去世了。此后,以小明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一直由小秀耕种。2012年,这33亩土地被政府征用,共得到征地补偿款198万元。小华认为,土地被政府征用,李某的11亩地共获补偿66万元。因李某的11亩地在30年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征用,其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系承包收益,应该属被继承人遗产,所以应由小华、小明二人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争议的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说法

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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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兰
  • 执业律所: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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