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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8
浏览量:608

交通事故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简要案情:

2010628日,李某某因“外伤致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18天”到被告某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半月板损伤”收入院治疗。201072日某附属第一医院予以行“左膝关节镜检、LARS人工韧带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内侧半月板修复术”,2010723日,李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内侧半月板损伤、左小指骨折术”。20101223日,李某某以“左膝关节镜检术后疼痛,活动受限5个月”为主诉入住某附属第一医院,入院诊断为“左膝人工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入院后,某附属第一医院给予行关节镜检。李某某于20111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膝人工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腰间盘突出症,反射性交感神经紊乱,左侧楔状骨病变”。

二、司法鉴定情况:

鉴定意见为:1、某附属第一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不准确、告知不充分、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2、被鉴定人李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构成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李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所需的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护理人数以1人为宜;营养费用可参照相关规定,具体费用不再计算。4、被鉴定人李某某后续治疗的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或协商解决。

三、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某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170173元。案件受理费19200元(李某某已预交1325元,其余李某某已申请缓交),由李某某负担15500元,某附属第一医院负担37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左膝前交叉韧带受伤在上诉人某附属第一医院处进行手术治疗,其认为某附属第一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当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限的后果,因此请求上诉人某附属第一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上诉人李某某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上诉人某附属第一医院的不当治疗行为产生了合理经济损失。上诉人李某某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供某区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及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1111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表明上诉人李某某曾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起诉交通事故案件的侵权人,且已经依法取得了合理经济赔偿;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1111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将上诉人李某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事实作为鉴定李春兰伤害程度的鉴定依据,本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李某某在某区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案件中已经取得了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款,其合理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现其就同一损害事实请求某附属第一医院给予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某附属第一医院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承诺自愿在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额度内对上诉人李某某给予经济性帮助,其此项主张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主张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属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因此剥夺其取得医疗损害赔偿权利的辩解,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侵权责任是以“填平原则”、“补偿原则”为基本原则,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应当得到赔偿,但受害人不得因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利,因上诉人李某某已经取得其人身损害赔偿款,故其无权再请求其他人对其人身损害再次进行赔偿,上诉人李某某此项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4)西审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某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李某某5万元。三、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构成侵权纠纷上“多因一果”的法律表述,在本案中,某附属第一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李某某已就该损害后果获得了全部的赔偿,因此法院审理中,未就某附属第一院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但个人认为,虽然我们国家侵权责任实行的是“填平原则”,但仍应考虑到患者损害的事实,而且我国的人损赔偿额度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不就医方的损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个人认为也有失法律对具体案件的指导与评价意义。

作为患方来讲,最好的方法就是别让医方掌握到信息;另外,可以与肇事方达成协商赔偿意见,医方也无法掌握到具体的信息,避免诉讼中出现上例提到的事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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