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谁有强拆的权利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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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社会,“强拆”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各类新闻报道中,因强拆发生的惨案也是时有发生,那么,我们的房子不能平白无故的被任何人强制拆除,就算我们的房子是违章建筑,那也是有特定的部门来执行拆除的权利的。在此,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为您就强拆的合法执行主体为您介绍一下。

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强拆的执行权为行政机关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上可知,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但是城市里的违建的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而此处的“被责成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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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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