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农民城镇落户,原有宅基地能否登记发证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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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实践中,有部分农民往往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原有经济组织,落户到城镇,那么,这样的话,其原有的宅基地还能否登记发证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为您回答。

首先,户籍的改变不能改变财产权的归属。根据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可知,只要是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都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该农民转为城镇居民,但其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该农民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规定可知,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本人有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根据此通知的精神,农民工落户城镇仍然可以拥有宅基地,仍然对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可以对其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最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该文件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根据此文件可知,进城打工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

综上所述,农民城镇落户,原有宅基地是能够登记发证的。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政府已经给对落户城镇的农民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例如,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皆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的话,该农民即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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