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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核心条文及6大问题权威解读(8.29全文)

作者:刘存权  更新时间 : 2015-10-15  浏览量:1607

来源:网络 根据法制网和人民网信息综合整理


  •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较此前流传的版本条文有所变化——点击阅读:《刑法修正案(九)》全文,新旧条文逐条对照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说明 ),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5年8月29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钟雪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人数169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16:04]


【问题1:关于反腐败】

[新华社记者]: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的刑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我的问题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样的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谢谢。[16:07]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

很高兴这位记者朋友关注全国人大这次对刑法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改体现了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在这一部修正案里,应该说亮点很多,我们调整了刑法的结构,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对恐怖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的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治。

这些都是亮点。你关注的关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律的一些调整,应当说,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些法网,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制度,加大了对这类制度的惩处。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也有一些很重要的修改和调整,可以请刑法室副主任藏铁伟同志具体介绍一下。[16:1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

我来具体介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

具体的有三个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三,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二是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了财产刑。谢谢你的提问。[16:13]

【问题2:乱法庭秩序罪及终身监禁】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否针对特定群体?想请臧铁伟主任说明一下刚才讲的终身监禁措施,大家都在争议,终身监禁措施对被判死缓的,比如像郭伯雄、刘志军等人有没有可能适用?[16:52]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臧铁伟]:

谢谢你的提问。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主要考虑,

第一,要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花样翻新,其中有的是对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甚至法官进行人身的侵害,还有的打砸法庭的设施,更有一些满地打滚这类的行为方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该说,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我们学生在学校上课还讲究课堂的秩序和纪律,更何况在庄严的法庭上。

第二,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四中全会有关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第三,有关司法部门和有关方面近年来不断提出这样的建议。

综合以上原因,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至于您提的有些担忧,是不是针对谁,会不会滥用等,应该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的研究,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实践中这一条罪被滥用的情况,尽力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草案经过数次的修改,原来规定有一项是“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次通过的法律案明确地把它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非常的具体,非常的明确,就是为了防止实践中的滥用。另外,这个罪是一个公诉的罪名,不是说法官想定谁的罪就能定谁的罪,还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定罪,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这是程序上的一些措施。[16:54]

[臧铁伟]:

最后,我还要强调的是,这条罪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针对任何群体,应当说它保护的是所有参加庭审的群体,所有参加庭审的人也都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谢谢。[16:54]

【问题3:关于腐败官员终身监禁及减刑问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的问题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现在部分已经被判死缓但是尚没有公开资料表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会否会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影响?谢谢。[16:57]

[臧铁伟]:

应该说法律通过以后对于个案如何适用法律由司法机关按照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谢谢。[16:57]

【问题4:取消九个罪名的死刑】

[检察日报记者]:

想问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的问题,这次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的。审议中有些委员关注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犯罪的死刑的取消会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危害,对将来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怎么考虑的?还有,我们的死刑现在取消了这9个以后只剩下46个,而原来是68个,上次取消了13个,差不多平均一次取消11个,请问如何看待这种大踏步的取消,能不能看成是未来的一种节奏?谢谢。[16:58]

[郎胜]:

我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虽然你提的是一个问题,但实际上你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如果当做一个问题来回答的话,按照你的顺序可能得倒着讲。首先,你讲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减了13个死刑罪名,实际上慎用死刑、减少死刑是我们党的一贯的主张,这个主张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秩序不同的情况,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不同的需求,在死刑政策上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实际上在1997年以前,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新出现了一些原来在计划经济下不存在的一些犯罪,针对这些新的情况不断增加一些罪名,加大对有些犯罪的处罚,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死刑。从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后,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这段时间没有再增加死刑罪名,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减少死刑罪名,就像你清晰的表述,第一次减少了13个,这次减少了9个,你平均为每次减少11个,不能这样平均,它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掌握刑罚的调整,总的看,我只能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17:03]

[郎胜]:

当然,在减少死刑的过程当中,有些人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忧,会不会由于减少死刑了对某些反犯罪会不会出现放纵,会不会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引起社会不安的情形和情况,这在减少死刑过程中立法机关反复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调取了大量数据,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审慎地提出减少死刑的方案。对你刚才提到的一些具体罪名,实际上不光你所说的这个罪名,对每一个罪名都做过研究,目前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甚至在近年来很少适用,或者有些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的一些罪名。当然,也不排除今后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特别严重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在刑法里还有一些规定。比如虽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但是还保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真有需要的时候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还是能够适用比较严重的刑罚的。当然无论哪种犯罪在判刑的时候要坚持刑法原则,罪刑要一致。谢谢。[17:03]

【问题5: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刑罚】

[人民网记者]: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的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禁止个人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是三到五年,这种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强制性、惩罚性的权力,是否可以说在没有修改刑法总则的情况下增设了一个新的刑种?[17:13]

[臧铁伟]:

首先,明确第一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不涉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修改。出于什么考虑规定?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一个预防性措施。[17:13]

[郎胜]:

我补充一下,这类措施不仅是刑法,在很多行政管理法律里都有这样的规定,大概像这样的法律有20多部,比如公司法、公务员法等。这并不是一个刑种的设置,而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17:13]

【问题6:毒驾入刑】

[光明日报记者]: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关于毒驾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提出毒驾入刑的问题,这次审议过程中也有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也都提出了这个建议,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最后还是没有入刑,想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17:15]

[臧铁伟]:

谢谢你的提问,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对这个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17:19]

[臧铁伟]: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快速监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监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的还做不到。另外,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比如要把你拦住,怀疑你毒驾,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里上可能会有不配合的心理,认为他们无端怀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综合考虑,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谢谢。[17:20]

刑九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收买被拐妇女不免罚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刘茸 李婧)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一、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二、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三、“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徒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四、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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