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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来源:王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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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邱某向魏某借了3万元,邱某过了约定期限还未还款,魏某唯一的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邱某称未收到借款,魏某想问实际交付是否是借贷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王争律师对此进行了具体的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魏某掌握的唯一的证据是一份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仅是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并不代表借款已被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邱某称其未收到借款,魏某应对借款合同已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借款合同不生效,邱某不用归还魏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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