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一、 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不生效。
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可以通过录像或者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保存好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
二、 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建议:定理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五利害关系的人,不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而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
三、 见证人未参与立遗嘱全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