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避免夫妻约定将共有房产转移给未成年子女存在的隐患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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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般基于以下原因将共同房产转移给未成年子女:一是作为财产分割的折衷处理办法。部分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对房产争执不下,或者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将房产约定归子女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易达成调解协议。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将房产留给子女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另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予以妥协。二是作为逃避债务的渠道。一些当事人将共有房产直接转移给子女,造成离婚双方无力履行债务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共同债务的目的。三是作为规避房产税费政策的途径。由于现行房产政策影响,如国家对五年内和五年以上房产转让行为以不同费率征收税费,以及五年以内房产转让须征收个税、可能全面开征房产税、遗产税等,夫妻离婚时将共有房产转移给子女,可以有效地规避上述诸多房产税费制度。

但这样操作容易出现隐患:一是部分转让房屋过户难。如夫妻共有房产系按揭购买,一旦离婚后夫妻双方不愿或没有能力还清所欠银行贷款,该房产即无法过户至受赠子女名下。有的房产系城市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等,也无法过户。二是转让房屋所有权不稳定。有的当事人认为持有法院的调解书,转让房产即已确权,未及时变更房屋所有权至未成年子女,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可能出现占有房屋一方撤销赠与、或拒不协助另一方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离婚时的调解协议成一纸空文,房屋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三是产生新的房屋产权纠纷。未成年子女虽然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实际对房产的处置权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人为了自己利益的考虑,可能将房产进行转卖、抵押等,对财产形成侵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必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导致出现房产二次诉讼情况。四是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离婚夫妻通过将价值较高的房产转移给子女,造成夫妻承担共同债务能力减弱,妨碍了双方共同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顺利实现。

避免的方法:最有效的方法是规范房产转让协议,应在协议中明确房产过户期限、过户之前的保管和使用人、今后的按揭还款人、限制监护人擅自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等项,减少后续矛盾的发生。最好进行赠与公证,维护房产受赠人权益。对尚未过户登记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由夫妻双方进行赠与公证,确保赠与房屋权属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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