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开明律师主页
邓开明律师邓开明律师
150-0767-6668
留言咨询
邓开明律师亲办案例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量:1018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参考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案情】2013115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在QQ发生争吵,唐欲对李进行报复。次日22时许,唐某某纠集彭某等五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翔兴电子厂门口持铁皮、钢管等工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李某某的朋友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前来劝架,亦被唐某某等人持械打伤。作案后,唐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31213日,公安人员在网吧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案例参考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2013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相识,不久后即同居。后郭某某在XXX会所做按摩技师,刘某某不满,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郭某某也同意不再去会所上班。同年71522时许,郭某某告知刘某某其在回福建老家的路上,刘怀疑郭仍在会所上班,便以客人的身份前往会所寻郭。当刘得知郭当日未在会所上班后,即给会所一名经理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71617时许,XXX会所告知刘某某说郭某某已回会所上班。约21时许,刘某某便携带一把匕首再以客人的身份前往会所约见郭,某某想以自杀的方式劝郭不要再做按摩技师。当刘、郭二人在XXX会所四楼的A831房内见面后,刘拿出匕首割自己的手腕,郭见状大叫,刘即持刀朝郭的胸腹部捅刺了两刀,郭随即倒地。刘见状,即打开房门叫工作人员拨打110120 ,并与工作人员一起将郭送往凤岗镇广济医院,后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剑突下右侧及左侧肋缘处致使肝脏破裂、胃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法院认定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东莞故意伤害罪参考案例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2014111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前妻张某经营的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爵色酒吧门口发生争吵,后准备离开。被害人林某某见状询问张某何事后,即追打吴某某的头部等处,追打至吴某某的车旁,吴从车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捅了林某某的腹部两刀。作案后,吴某某搭乘出租车离开现场,后将水果刀丢弃。林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月421时许,吴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长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吴某某与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林共9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广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邓开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开明律师咨询。
邓开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919好评数3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
150-0767-6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6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东莞
  • 咨询电话:
    150-0767-6668
  •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5号兆炫财富大厦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