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派驻国外员工因水土不服申请回国工作被拒后提出离职,企业能否要求员工依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2
浏览量:652

案情摘要

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贸公司从事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外贸公司将安排王某赴南非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自20092月起至20121月,如果王某提前离职要承担违约责任。20093月,王某到达南非办事处,但由于水土不服,王某于4月底向公司提出回国工作请求,公司不予批准,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法定的,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了其他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那这些条款也是无效的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应当由王某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并非上述两种情形,故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无效,王某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谭冬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冬梅律师咨询。
谭冬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60好评数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40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冬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