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李刚(化名),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县XXX乡XXX村155号,身份证号:130XXXXXX,联系电话:134XXXXXXXX。
被申请人(被告):刘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县XX镇XX村173号,身份证号:130X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被告)向法院提交以下书证:
1、 购车合同
2、 ………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被申请人购买的车牌号为冀J0Q308号众泰T300轿车时所支付部分购车款30000元系申请人代被申请人支付。因购买该车辆所形成的购车合同,能够证明出售该车辆单位、购车的付款情况。但以上证据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申请人无法提供。为此,为公平、公正审结此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特申请贵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交以上书证,望准予。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