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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比较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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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他们经常在网上自己搜索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和判断自己得到的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那么,笔者在通过被拆迁人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发现一个问题,他们总是以为拆迁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的。所以,笔者在此特别强调一下,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出台了,它已经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专家律师—李春兰律师就新的拆迁条例的进步性做如下总结:

1、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2条);

2、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这是原拆迁条例对此未规定的,包括决策民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结果公开原则(第3条);

3、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第4条);

4、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第5条);

5、《条例》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条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条例仅指城市房屋拆迁。使非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当您遇见拆迁问题千万不要依然按照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评价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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